• 2025-05-25 10: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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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丽德,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焦点价值观的要求,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力力量。

    典型案例:后代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依法组成抛弃,损失承继权——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承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怙恃的一次争吵以后离家出走,从此对怙恃不理不睬。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作古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时代,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个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作古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置惩罚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件,高小某不予答理,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承继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份银行存款。高某乙告状至法院,认为高小某抛弃高某甲,应损失承继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承继人承继。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损失承继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摒弃承继高某甲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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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裁判认为,后代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存上照顾和精力上安慰的赡养义务。承继人抛弃被承继人的,依法应损失承继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怙恃不理不睬,不但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怙恃作古后,亦怠于为怙恃送终,已经组成抛弃,故讯断高小某损失承继权,高小某在高某甲作古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承继,高小某应于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返还。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怙恃既是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的内涵要求,也是后代的法界说务。该义务不因怙恃有经济支出、身材状态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继人抛弃被承继人,或者荼毒被承继人情节严重的,损失承继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怙恃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组成抛弃,并讯断其损失承继权。本案裁判有益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

    (一)故意杀害被承继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承继人;

    (三)抛弃被承继人,或者荼毒被承继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改动、藏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承继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承继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承继人表示宽恕或者过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承继人的,该承继人不损失承继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损失受遗赠权。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公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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