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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应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明》(以下简称《表明》),明确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例和国家有关划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引见,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历程当中,若因举证、质证及裁判恰当,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从而发生没有良后果。对此,《表明》第六条中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原告的举证义务作出特别划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猎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供应了切实可行的要领。
《表明》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体式格局,以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例和国家有关划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耿宝建表示,“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体式格局”是指按照案件的详细环境采取适当的审理体式格局。凭据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审理体式格局包括公开审理和没有公开审理两种。凭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尚有划定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划定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没有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增进法》中均有划定。没有公开审理并没有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体式格局,而是开庭审理但是没有对案外人公开的体式格局,即没有同意其他人员旁听,也没有同意采访报道等。别的要强调的是,没有公开审理仅是审理历程的没有公开,对付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发布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