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3 16: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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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视经管局公布5起医疗领域守法典型案例,涉及病院违规收费、药品企业未凭处方售药等守法行为。其中吐鲁番市某病院反复收取氧气吸入费、扩展范围收取术中麻醉监测费等费用,被罚款19.25万元。新疆市场监视经管局称,将以零容忍态势,震慑守法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为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以下:

    案例一:吐鲁番市某病院反复收费、扩展范围收费案

    2023年7月20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移交的问题线索,对某病院进行现场搜检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22年12月时代,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办事价格规范(2017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费〔2018〕1178号)规定,反复收取氧气吸入费、扩展范围收取术中麻醉监测费等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属于《价格守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的守法行为,当事人自动全额退还多收价款,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守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守法行为,并惩罚款19.25万元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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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阿克苏市某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2月2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12345政务办事便民热线平台转办投诉线索,依法对阿克苏市某药品有限公司进行搜检,发现当事人于2月26日销售的2盒处方药普瑞巴林胶囊(生产批号NE3B4021)未能供应处方。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从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80盒,已销售180盒,无库存,进货价25.24元/盒,销售价60元/盒,货值金额10800元,已销售的180盒普瑞巴林胶囊均无法供应处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视经管举措》(国家市场监视经管总局令第7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现场自动合营执法,立刻停止守法行为,且充分熟悉到本身毛病,及时整改守法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呈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自在裁量中从轻行政惩罚的情况,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视经管举措》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三:哈密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物技术请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19日、9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2批次抽检分歧格医用外科口罩的案件移送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磨练所磨练呈报,以上2批次医用外科口罩均由哈密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视经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合营调查,并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自动进行召回,有证据证明其无主观不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视经管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视经管局行政惩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视经管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守法行为,充公守法所得20390.84元、充公不符合经注册的产物技术请求的医用外科口罩356包的行政惩罚。

    案例四:和静县某公司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案

    2022年12月21日,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和静县某公司进行搜检,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价格签标价为16.8元/盒。但正在2022年12月20日的销售记录上显示以28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消耗者5盒,计140元,多收款5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守法行为。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某公司给消耗者退还56元多收款,和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五: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三分店未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经管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5年2月20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第三分店进行监视搜检时,对正在售的依巴斯汀片、复方血栓通胶囊、稳心颗粒等3种药品进行抽查,通过查询“码上放心”平台追溯信息和随货同行单,可确认药品泉源正当,但实际现有库存数与该店一般使用的溯系统“雨诺G3ERP”中显示库存数据不符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经管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经管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守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惩罚。

    公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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