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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表露管理办法(收罗看法稿)》(以下简称《收罗看法稿》)。对付《收罗看法稿》的草拟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透露表现,资产管理营业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足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挑选权,是资产管理机构推行信义责任的幸免要求。以后,资产管理信任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特地的信息表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正在没有同制度中,存正在标准没有完全一致等成绩,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性的信息表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表露行为监管。
对付《收罗看法稿》的首要内容,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透露表现,《收罗看法稿》共六章三十五条,包含:第一章总则,明建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表露准绳和监视管理职责。第二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表露一般规定,明确信息表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第三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表露要求,分为产品召募信息表露、产品定期信息表露、产品临时信息表露和产品停止信息表露四节,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性命周期信息表露要求。对付产品说明书或条约、业绩对照基准、刊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定期净值表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表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表露内容、表露时间等要求。第四章信息表露的外部管理,明确了信息表露外部管理要求,强化主动表露要求,明确了托管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留存要求。第五章监视管理和执法责任,明确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信息表露平台的职责及违规处罚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用语寄义、解释权和实行支配。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