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晚间,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55号)显示,因触及延安必康制药股分有限公司(*ST必康,002411)财务造假案,时任董事长、总裁谷晓嘉(女)被证监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500万元罚款。
经查明,谷晓嘉存在三个方面的成绩:
1、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支出及利润。
延安必康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经过假造推销、销售营业,假造资金轮回等方式,虚增营业支出、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9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支出占当期披露营业支出的14.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03%。2020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支出占当期披露营业支出的5.4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99%。上述举动导致延安必康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子虚记载。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存在子虚记载。
2020年9月18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联系关系方悉数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2021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联系关系方已经过现金的方式悉数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展开盈余 55 %经查,前述披露存在子虚记载。
3、未按规定披露联系关系包管环境。
2020年9月14日,延安必康收买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100%股权。北盟物流在被收买前为延安必康实际操纵人李某松、控股股东提供包管。收买完成后,上述包管仍在包管期内。
延安必康未按照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前述包管事项予以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子虚记载、误导性报告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举动。谷晓嘉是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举动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
证监会决定,对谷晓嘉给予告诫,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谷晓嘉作为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举动,并起主要感化,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谷晓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重的是,*ST必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停止上市,2023年7月12日被摘牌。
凭据彼时公告显示,2022年7月1日,因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看法的审计报告,*ST必康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看法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订正)》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停止上市情形,自2023年6月1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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