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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宠物犬在跨国托运过程中殒命,仆人向航空公司索赔人民币16万余元。
5月24日,汹涌旧事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获悉,克日,该院开庭审理了一因由宠物在跨国托运中殒命而引发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胶葛案。两边当事人围绕《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赔偿限额各持己见,终究在法院的主持下杀青调解协定。
宠物在托运中殒命
沈先生和母亲从法国巴黎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国,两人离别在各自名下为随行的两只宠物犬办理了活体运输手续。运输前,两只宠物犬经确认健康状况良好,切合运输前提,沈先生一行遂按要求在机场现场采办了托运箱,并支付了托运用度。没想到,当航班到达后,沈先生却被告知两只宠物犬已殒命。因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两人离别将航空公司告状至法院。
在沈先生诉航空公司案中,被告沈先生认为,宠物犬在托运前处于健康状态,到达时却双双殒命,足以说明航空公司在托运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审慎义务。自己一直将宠物犬视为“朋友型植物”,它没有但是家人,也是生存中没有可替换的重要存在,宠物犬的殒命对自己造成了庞大精神打击,故告状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负担赔偿责任,退还托运费人民币3000余元,支付宠物相关检疫用度、宠物舱用度、宠物采办费及豢养成本、机票价差、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睁开剩余 59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该案系国际航空运输胶葛,应优先实用《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被告的事情人员曾发起被告就宠物犬的殒命做尸检,但被告摒弃了这个选择。凭据公约第22条第3款,被告未在托运前就宠物代价作出特别声明,也未支付附加用度,是以被告的赔偿责任应限于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一个特别提款权对应7.28元人民币。同时,凭据公约第29条,在游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只能依照公约规定的前提与限额提起,没有得判令惩处性或其他非补偿性赔偿,被告主张的宠物豢养成本、精神损失费、状师费、翻译费等均没有属公约规定的赔偿局限,没有应赔偿。
法院促进调解
法院审理中,两边围绕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举行了举证、质证,并充足发表了辩论看法。
一是关于《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赔偿责任限额怎样实用。被告坚持应凭据第22条第3款,实用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的赔偿限额,并且两边一致确认,一个特别提款权对应7.28元人民币。被告则主张,应实用第22条第5款,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存心或者明知大概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没有作为酿成的,没有应受限额约束。
二是关于《蒙特利尔公约》未列明损失项目标法律实用问题。被告认为,这些损失没有应获得赔偿,被告则主张,公约未规定的部份应由海内法增补实用,航空公司亦应依法负担响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最后,审讯长扣问两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议庭主持下,两边杀青调解协定,由被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欧元3500元,实现案结事了。同日,沈先生母亲告状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胶葛案也在法院主持下杀青调解协定,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亲支付欧元3500元。
上海浦东法院表示,该案系一起特殊背景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胶葛,触及《蒙特利尔公约》在详细案件中的解释实用。法院在审理中尊重公约条款的国际统一性,同时分身当事情面感损害与合理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办理胶葛,依法保证了当事人正当权益。
发布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