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司理凌成兴受贿、国有公司职员滥用权柄案,对被告人凌成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国有公司职员滥用权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正在案的凌成兴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没有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兴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司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干单元和个人正在项目承揽、企业谋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没有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余元。2015年以来,凌成兴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司理期间,正在促成、审议投资并收购股权过程中,秉公作弊、滥用权柄,造成国有资产丧失人民币2.08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凌成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职员滥用权柄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有公司职员滥用权柄,秉公作弊,致使国家利益蒙受特别重大丧失,均应依法惩办,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还没有控制的国有公司职员滥用权柄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国有公司职员滥用权柄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惩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