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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
峡江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
接到下级公安构造线索称
犯罪嫌疑人陈某
因涉嫌隐瞒、掩盖犯罪所得罪
被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民警迅速开展案件调查事情
通过视频研判、走访摸排
迅速锁定陈某在吉安的活动轨迹
在掌握该线索后
民警立即进行了布控蹲守
并于当日上午10时
成功在吉安市某银行外将陈某抓获
经查
陈某,男,49岁
展开剩余 77 %在吉安谋划着一家土特产店铺
4月初
陈某接到外埠一目生夫君的电话
称需要采办其店内土特产
该夫君将3万元转到其银行卡上
陈某只需备好3000余元的土特产
和25000元现金
剩余的资金由陈某自行处理
陈某以为有益可图
便答应下来
经讯问
其先后4次取现
共非法获利4000余元
直至第5次在银行取现时
被民警抓获
目前
陈某已被公安构造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刻
知识小课堂
1.什么是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划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盖、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2.除了对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买、代为销售外,另有哪些行为也可构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为包括居间引见交易,收受,持有,利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划定的“犯罪所得”。下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惩罚后得到的孳息、房钱等,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划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答: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没有同,“帮信罪”对于下游犯罪的性子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下游行为人极大概是犯恶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恶行为在所没有问。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下游犯罪既可所以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恶行为介入时候节点没有同,“帮信罪”发生在下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当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下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供稿 | 峡江县公安局姚一鸣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