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以下简称《反推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观察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通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入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称被观察产物)进行反推销立案观察。
观察机关对被观察产物是否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观察产物是否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推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干系进行了观察。凭据观察效果和《反推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观察机关发布初裁通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入口共聚聚甲醛存在推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推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
初步裁定后,观察机关对推销和推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推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干系进行了继承观察。现本案观察结束,凭据《反推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观察机关作出最终裁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以下:
一、最终裁定
观察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入口共聚聚甲醛存在推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推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
二、征收反推销税
凭据《反推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凭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入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推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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